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十八
神宗
熙寧三年(庚戌,一○七○)
1 十二月丁巳朔,管勾兩浙路常平等事、著作佐郎王醇,令審官東院就移合入差遣,以殿中丞、審官西院主簿張靚代之。醇在任不推行新法故也。六月二十八日,張靚、趙子雲並為主簿,從韓縝所舉。四年四月十八日癸酉,醇及林英、張峋皆衝替。當移此附彼。會要云:以英等在任不推行新法。與實錄稍異。
2 詔全道郴潭衡邵永州、桂陽監有溪峒蠻、猺處縣主簿、尉,及逐州監銀、銅、鉛、錫坑冶官,令轉運司依川、廣七路法就差。
3 戊午,詔三司歲給濮王宮公用錢五千緡。先是,詔濮王宮兄弟量剋俸錢,奉濮王四仲月祭饗。至是,宗樸言近制不許剋宗室俸錢,故以公錢給之。
4 詔宣撫使韓絳不須親至河東,止移文往來[一]。其非招撫部族、開拓疆土、勾抽兵馬、取索錢糧事,更不關預。
5 上批:「邊事方起,河東嵐、石、隰、麟、府州最是緩急應援陝西之地,近歲虛屯軍馬,頗聞糧草闕乏。令三司出錢三十二萬緡或紬絹與轉運司市糴。」遂下麟、府、豐、石、隰五州募人入中。上批:「豐州之北,僻遠孤絕,城小不可多聚軍馬,緩急移餉城堡,路亦險艱,必自少人入中,可令更於定遠客戶伏落津寨計置。」
6 己未,內出開封府界及諸路兵更戍之法。府界元係河北、京東西、淮南所差畸零守把兵士,京東路元係府界、京西所差屯泊兵士,京西路元係府界、淮南、河北、京東所差兵士,河北路元係京西及府界、淮南、河北兵士[二],河東路元係京東所差兵士,陝西路元係京東西、河北、河東、府界所差兵士,已上並係畸零屯泊者,盡撥還本處。其府界、京東西以諸路抽回就糧兵填役,內京東仍分番,盡如武衛隸屬河北四路屯戍;京西仍以近西州軍分番往陝西,近南往湖北及夔州路屯戍。其下番者,各於本路守把。河北以京東上番全指揮兵,河東以陝西抽回就糧兵,陝西以京西上番全指揮兵填役。其河東仍以河北西路所差戍兵立定人數,令更互於河北中路及大名府路差撥。所有河北三路差撥上件人州軍,卻以京東上番兵充役。益、梓、利、夔路見屯泊諸路畸零兵士,並候年滿撥還,自今更不差撥。其益、利、梓路止於在京及府界互差,夔州路止於湖北、京西抽那。如湖北闕兵,卻以京西戍兵充數。以上并直隸諸路,更不每次降宣。先是,上批:「諸路戍兵,多是畸零,不成隊伍,致不整齊,因乖紀律。及互換差撥,絡繹道路,往來寒暑,公私不以為便。」故立是法。更戍法,墨本太簡,今從朱本。呂公弼傳云:公弼議更東南教閱兵以戍二廣,稍減北軍之踰嶺者。當考。然公弼七月壬辰已罷樞密使。新紀書:詔立諸路更戍法,舊以他路兵互屯者,還之。舊紀書:詔:「戍兵畸零無隊伍,因乖紀律,道路往來,公私不便。」立更戍法。兵志第五卷:三年,詔:「諸路戍兵,畸零不成部伍,致乖紀律。或互遣郡兵,更相往來,道路艱梗[三],宜悉罷之。易以上番全軍或就糧兵為戍,當遣者並隸總管司,以詔令從事。」
7 詔閤門,今後樞密都承旨遇崇政殿坐日,令於上殿班後約人奏事。
8 庚申,封皇第二女為寶慶公主。
9 侍御史知雜事謝景溫言「知青州鄭獬臥病,乞別選近臣代之。」詔知杭州、資政殿學士趙抃知青州,仍令京東轉運司體量獬疾狀以聞。抃至青州,時京東旱蝗,蝗將及境,遇風,退飛墮水而盡,青州無害。青州無害,此據本傳。體量獬疾究竟如何。
10開封府判官、祠部郎中趙瞻知鄧州。瞻因出使得奏事,上問曰:「卿為監司久,乃當知青苗法便也。」瞻對曰:「青苗法,唐行之於季世,擾攘中掊民財誠便。今陛下欲為長久計,愛百姓誠不便。」王安石陰使其黨俞充誘瞻曰:「當以知雜御史奉待。」瞻不應,由是不得留京師。瞻時出使未還也。瞻除鄧州,墓誌及本傳並不書,但載瞻不得留京師,出為陝西轉運副使。方此時,瞻方使北,度其將還,故有此除。瞻使歸,亦不赴鄧州,仍以開封判官除陝西漕,乃明年三月十四日也。
11供奉官[四]田紹迪等言押甲赴河中府、永興軍,乞增差使臣。上批:「陝西遞鋪見般銀銅絹及弓弩,豈可重增此役!」遂詔陝西都轉運司,簡永興軍及近裏州軍甲輦送逐路,更不自京起發。
12詔:「高陽關路上關駐泊軍馬,虛食緣邊糧草[五],緩急勾抽,地理不遠,恐不必駐於上關。令安撫使詳度以聞。」究竟如何。
13陝西宣撫使韓絳言:「延州百姓馬志誠造作妖言,謀為不順,語連將官。禁勘多日,取到案欵,委轉運使孫坦躬親錄問,別無飜異。已詳酌逐人情罪等第斷遣,及與免所斷之人親屬緣坐去訖。」從之。此據中書時政記,三年十二月四日庚申事。馬志誠再見四年三月十九日甲辰。司馬光日記云:折繼世以綏州功除左騏驥使、果州團練使,賞賜無算。去歲病風,以御藥使醫傅守視。繼世迎妖人馬志誠,欲奉之發兵據青澗城,指揮使拓跋忠諫使止之,首下獄案驗,久不決。子華至延州,斬志誠等二十餘人,以繼世有功,不問。
14辛酉,右諫議大夫、知鄧州呂誨提舉嵩山崇福宮。先是,九月,上欲移誨知河南,命未下而寢。誨雖在外,遇朝廷有大得失,猶言之不置。於是以疾求閒,故有是命。
15壬戌,給空名敕百、告五十,付陝西宣撫司。其告,令呂大防臨時撰詞。
16開封府界提點司言:「差官視諸縣官職田頃畝肥瘠立租課,不得臨時制定。遇災傷,依稅減放。」從之。
17甲子,知制誥楊繪為翰林學士。
18梓州路轉運判官李竦言:「奉詔,令具財用利害。伏見江淮、荊楚之地,民業窳薄,率以水田為生。地多瀕江帶山,高下不等,雖有耕耘之勞,而罕勤隄防之利;雨暘稍愆常度,必罹暵潦之災。雖有編敕興復水利指揮,而郡縣少能用心詢采。臣前任知舒州太湖縣日,訪聞諸鄉民田有邊臨溪江者,頻歲力耕疾種,不潦則旱。體問得皆有古來隄堰瀦洩水勢,或因積年大水決潰,因循不復修葺。臣因乘其農隙,勸募傍近地主,備工料興築。民俗始未堅信,粗亦勉從,凡築成隄岸數處。次年積雨,溪江暴泛,賴新隄障,遂免漫溺。自昔不植之地,一旦遂為膏壤。由是令復加增葺,衆始悅隨。尋屬臣去,約太湖所修,十未一二,以天下計之,遺利固亦多矣。欲乞特詔郡縣委長吏令佐,訪求境內有古來陂堰積年毀壞荒廢者,并諸色人,具利害[六]興修次第,指陳官司預行計置,俾因歲豐農暇,據占植地利人戶,以頃畝多少為率,勸誘備工料興修,或量破廣惠倉斛斗以充口食,不得以威刑驅逼,并專行覺察公人、耆保等接便搔擾。俟興築畢工,本州申提刑、轉運司委官檢視。及候秋成,的免水旱之患,其勸督之官,乞依編敕量功利大小,特行酬奬;元指陳修築人,亦與免本戶一次色役;或人戶例不該差役之人[七],即量給小可酒稅場務充賞。所貴地利不遺,民食充衍。」詔淮南提舉常平、廣惠倉司相度施行。此據會要三年十二月八日事,今附本月日。淮南倉司相度,後當考。
19大理寺丞、勾當開封府界常平等事趙子幾為太子中舍、權發遣同提點諸縣鎮公事,其見任武臣別與差遣。先是,詔罷諸路武臣提點刑獄,以文臣代之,而府界同提點,舊亦兼用武臣,故并易之。趙子幾,已見。
20降知壽州、太常丞鞠真卿為太子中允,坐前任江西轉運使抑勒百姓,以苗米折納錢,該去官勿論,特責之。去年十二月乙亥責壽州,今又責。
21御史薛昌朝言成都府路自監司以下,飲宴過多,無復忌憚。詔提點刑獄薛繗、李元瑜密體量以聞。范純仁、謝景溫初忤執政事迹,當就此附見。
22侍御史知雜事謝景溫言:「近除喬敘湖南路轉運判官,聞敘知濮州雷澤縣,贓污狼籍,一歲之間,斂鄉民之絲萬兩,不知所歸。」詔京東同提點刑獄孔宗翰、知濮州鄭燾密體量以聞。其後,下曹州制勘,敘除買絲無罪外,但坐嘗賣馬於所監臨,有剩利贓,杖八十,特勒停。
23右諫議大夫李徽之提舉鴻慶宮。徽之在病告四年,至是,乞赴朝參,而有是命。四年五月[八]十二日,上云徽之多失言。
24詔開封府收京城內外貧寒、老疾、孤幼無依乞丐者,分送四福田院,額內人日給錢,候春暖,申中書罷。舊紀:詔取貧民、老幼無依者,月給錢,至春暮止。新紀不書。
25乙丑,駙馬都尉、成州團練使王師約同管勾三班院。國朝主壻未有諉以事者,上始用師約管勾三班,後果稱其職云。此據徽宗錄王師約傳。國朝不諉主壻以事,當考。
26中書言,司農寺定畿縣保甲條制:
凡十家為一保,選主戶有材幹、心力者一人為保長;五十家為一大保,選主戶最有心力及物產最高者一人為大保長;十大保為一都保,仍選主戶有行止、材勇為衆所伏者二人為都、副保正。
凡選一家兩丁以上,通主客為之,謂之保丁,但推以上皆充[九]。單丁、老幼、疾患、女戶等,並令就近附保;兩丁以上,更有餘人身力少壯者,亦令附保,內材勇為衆所伏,及物產最高者,充逐保保丁。除禁兵器外,其餘弓箭等許從便自置,習學武藝。
每一大保逐夜輪差五人,於保分內往來巡警[一○],遇有賊盜,畫時聲鼓,報大保長以下,同保人戶即時救應追捕;如賊入別保,遞相擊鼓,應接襲逐。每獲賊,除編敕賞格外,如告獲竊盜,徒以上每名賞錢三千,杖以上一千。
同保內有犯彊竊盜、殺人、謀殺、放火、彊姦、略人、傳習妖教、造畜蠱毒,知而不告,論如伍保律[一一]。其餘事不干己,除敕律許人陳告外,皆毋得論告。知情不知情,並與免罪。其編敕內隣保合坐者,並依舊條。及居停彊盜三人以上,經三日,同保內隣人雖不知情,亦科不覺察之罪。
保內如有人戶逃移死絕,並令申縣。如同保不及五戶,聽併入別保。其有外來人戶入保居住者,亦申縣收入保甲。本保內戶數足,且令附保,候及十戶,即別為一保。若本保內有外來行止不明之人,並須覺察,收捕送官。逐保各置牌,拘管人戶及保丁姓名。如有申報本縣文字,並令保長輪差保丁齎送。仍乞選官行於開封、祥符兩縣,團成保甲,候成次緒,以漸及他縣。從之。
先是,同管勾開封府界常平等事趙子幾言:「昨任開封府曹官,往來畿縣鄉村,察問民間疾苦,皆以近歲以來,寇盜充斥,劫掠公行。雖有地分耆壯隣里,大率勢力怯弱,與賊不敵;縱能告捕赴官,其餘徒黨輒行讐報,極肆慘毒,不可勝言。詰其所以稔盜之由,皆言:『自來鄉戶,各以遠近團為保甲,務覺察姦偽,止絕寇盜。歲月浸久,此法廢弛。兼初置保甲,所在苟簡,別無經久約束,是致凶惡亡命容於其間,聚徒乘間,公為民患。』今欲因舊保甲重行檃括,將逐縣見戶口都數,除疾病、老幼、單丁、女戶別為附保係籍外[一二],其餘主、客戶兩丁以上,自近及遠,結為大小諸保,各立首領,使相部轄。如此,則富者逸居而不虞寇劫,恃貧者相保以為存;貧者土著而有所周給,恃富者相保以為生。使貧富交相親以樂業者,謂無如使之相保之法也。所有置保及捕賊賞格、保內巡邏,更相約束次第條例。願陛下赦臣狂愚,假以詰盜之權,使因職事遍行畿縣,得奏差選人一兩員及得選委主簿、尉,與當職官吏參校舊籍置法。於編戶之民,不獨生聚寧居,使桴鼓不鳴;若遂行之,綿以歲時,不為常情狃習所廢,規模施設推及天下,將為萬世常安之術。」乃下司農寺詳定。至是,增損行之。二年九月十二日、十月五日、十二月十三日,三年三月十七日,四年三月九日朱本於此下云:上始欲更立法度,即毅然以措置民兵為急務,然甚重其事,其與執政反覆相論難義勇、弓社、民兵等事者數矣。至是,始集其意,更創保甲法,命行之。既而保甲之法備,故義勇等條約亦率會歸于一焉。新本并削去,今從新本。朱本又取日錄七八項事總載於此,今並掇出,各附見本日,新、舊紀於乙丑並書立保甲法。
他日,上謂王安石曰:「用募兵與民兵亦無異,若役之過苦,則亦變矣。」安石曰:「役之過苦則變,誠然。募兵多浮浪不顧死亡之人,則其喜禍亂,非良農之比。然臣已嘗論奏,募兵不可全無。周官,國之勇力之士,屬於司右,有事則可使為選鋒,又令壯士有所覊屬,亦所以弭難也。」上論變義勇為民兵,當先悅利其豪傑,則衆可敺而聽。因言漢高祖封趙子弟事。安石曰:「何獨漢高祖,先王為天下亦然。蓋周得天下之父二人,則天下從之矣。有天下之父,有一國之父,有一鄉之父。能得一鄉之父,則足以收一鄉;能得一國之父,則足以收一國;能得天下之父,則足以收天下。」上曰:「民兵雖善,止是妨農事,如何?」安石曰:「先王以農為兵,因鄉遂寓軍旅。方其在田,什伍已定,須有事乃發之以戰守,其妨農之時少。今邊陲農人則無什伍,不知戰守之法,又別募民為戍兵。蓋邊人耕織不足以給衣糧,乃至官司轉輸勞費,尚患不足,遇有警急,則募兵反不足以應敵[一三];無事,則百姓耕種不足以給之,豈得為良法也!」上曰:「止是民兵未可恃以戰守,奈何!」安石曰:「唐以前未有黥兵[一四],然可以戰守。臣以為募兵與民兵無異,顧所用將帥如何爾。將帥非難求,但人主能察見羣臣情偽,善駕御之,則人材出而為用,而不患無將帥;有將帥,則不患民兵不為用矣!」朱本以此事繫之行保甲後,日錄檢未見,今且從朱本。緣日錄印本及寫本並自三年十月至四年正月,總闕四個月事也。當博求之。後檢秘書省國史院本,亦只如此。
27中書言:「開封府優輕場務,令府界提點及差役司同共出牓,召人承買,仍限兩月內許諸色人實封投狀,委本司收接封掌。候限滿,當官開拆,取看價最高人給與。仍先次於牓內曉示百姓知委。」從之。此據瀘州編錄冊熙寧五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帖、三年十二月九日中書劄子指揮,今附本月日。實封投買坊場,實錄未見的月日,須別考詳。三年十一月七日,四年二月一日、三月十四日,並合參考。遍賣天下酒務,則在五年二月二十二日[一五]。
28詔河北糴便司置勾當官一員,令提舉官保舉。
29權知開封府韓維言:「本府衙司投名及鄉戶衙前等,人數差遣不均,良民頗受其害。蓋由條例繁襍,猾吏緣以舞弄。今相度減罷本府鄉戶衙前八百三十五人,總減重難十八萬一千餘。其諸處勾當,或召稅戶及諸色人,或就差見充押錄,或剏差三司軍將,或更不差人。」從之。事既行,時以為便,乃降詔奬諭。鄧綰傳云:「免衙前八百三十餘人歸農。」即此事。四年正月二十二日[一六]注,可考。
30丁卯,吏部侍郎、參知政事韓絳依前官平章事、昭文館大學士,遣使即軍中拜之,賜以手札,曰:「卿其益勵忠誠,以副朕素望,所有制命,宜即欽承。」又賜以手札曰:「雖卿少懷忠義,有志功名,比遣卿西路者,朕意實有望於卿,必可成就疆事。卿其深體眷注,勿替初終也[一七]。」
31右諫議大夫、參知政事王安石為禮部侍郎、平章事、監修國史,翰林學士承旨、端明殿學士、翰林侍讀學士、禮部侍郎王珪守本官,參知政事。前一日,使者數輩召珪,至左掖門,已闔,赴右掖門,久之,傳旨啟關,乃得入。上御小殿,諭以相韓絳、王安石,因出御批示珪,曰:「已除卿參知政事矣。」林希野史云:王珪參知政事,謝景溫曰:「珪徒有浮文,執政豈所宜耶!」上曰:「珪久次,姑容之。中書三員,韓絳奉使,遇齋、祠、告,遂無可押班,且當用珪。」薛昌朝曰:「執政繫天下輕重,豈但充位押班者。陛下待執政意何薄也!」上曰:「兩制中誰可易珪者?」昌朝曰:「臣位賤職卑,豈敢預此。以臣觀之,司馬光豈不賢于珪?」上曰:「吾非不知光,光待朕薄,豈肯為朕用乎?」昌朝曰:「陛下何以言之?」上曰:「仁宗末年,琦、弼用事,光是時處諫諍、侍從,未嘗有所避。朕用為樞副而不肯受,豈非薄我乎?」昌朝曰:「人孰不欲富貴,今希旨為利、徼倖名位者徧天下,光獨勸陛下崇義而黜利,非獨言之,而又懇辭大用,冀以感悟聖心。孟子與齊王言仁義而不及利,齊人莫如孟子愛王。臣謂羣臣愛陛下,未有如光者。」按景溫、昌朝云云,不知何時,今附注此,須別考詳。
32陝西河東宣撫判官、度支員外郎、直舍人院呂大防知制誥。
33集賢校理、同知諫院鄧綰代李壽朋兼直舍人院。壽朋直舍人院未久,以文字非工,故罷。
34賜布衣陳知彥進士出身、試銜知縣,王輔同進士出身、試銜大郡判司、大縣簿尉。知彥以樞密副使吳充、翰林學士承旨王珪薦其辭學,輔以太原府敦遣赴闕,並試於舍人院中等也。日錄四年七月八日、九日有知彥事。
35宣撫司言:「鄜州崇儀副使孟德基自陳,前知鎮戎軍,嘗召募彊人及欲展北邊壕外五里以來古城,其說皆可采用。已差德基權知鎮戎軍,替楊文廣;文廣權知鄜州。乞優遷德基使額,正除文廣、德基上件差遣。」從之,仍遷德基供備庫使。
36戊辰,詔大名府路州軍災傷縣分衙前、公人、百姓等欠負官物,如本戶放稅及五分以上,實貧闕者,權住催理,候夏稅豐熟送納。
37三班院言殿直雷珣乞試六韜、孫、吳兵書義十道,仍試騎射,中選。詔免珣使[一八],權邊寨監押、巡檢,代還,依武舉人例差注。三班使臣乞試兵書自珣始也。舊紀書初聽三班使臣試兵書。新紀削去。
38改南北作坊為東西作坊,其使副名額亦然。
39軍頭司言:「備軍元額千九百六十人,今闕千一百九十八人。」詔以千人為額,如闕白直,以步軍司剩員代之。
40己巳,侍御史知雜事謝景溫兼考校諸路轉運使、提點刑獄課績。
41置荊湖南北、江南東西路轉運司主管文字官各一員。
42編修中書條例所言:「內外職員人吏遇大禮加恩,並加勳、階、檢校官、憲銜;及軍員、諸班、殿直、殿侍,自來加恩,或加功臣、食邑,蓋襲唐末弊法,紊亂名分,並乞寢罷。其將校帶遙郡以上係中書給敕告者,即因遷官改職任就與加恩。」從之。仍詔將校未經加恩者,遇大禮與加。十一月乙未,條例所初建請,今行之。
43詔京東路提點刑獄、提舉常平官分詣災傷州軍體量,昨檢放稅賦有未盡分數[一九],致人戶艱於輸納處,今據見欠數,並倚閣。
44是日,十三日己巳,此據御集。知太原府呂公弼[二○]言,种諤申乞下麟府軍馬司[二一]。發兵,與諤會銀、夏州收接歸順蕃族,望朝廷明降指揮。詔公弼一聽宣撫司處分。樞密使文彥博等又奏,欲令公弼如諤所請,速差麟府軍馬司元定得力將官,領兵會諤,仍多募鄉導,遠設斥堠,無致墮賊姦計。詔依此與約束。
45庚午,宣撫司言:「延、慶、環三州義勇節級已上,係第三等戶有田瘠薄無力買馬者,並乞官給馬一匹。若死,即令自備償。」從之。
46權成都府路轉運使、兵部員外郎、直集賢院范純仁為陝西、河東宣撫判官。韓絳引純仁自助,樞密院得旨,差至中書,寢不行,王安石惡純仁不附己也。
47涇原路經略司言:「夏人夜引輕騎過邊壕,鈔掠鎮戎軍三川寨、獨冢堡,弓箭手巡檢趙普伏兵壕外,邀其歸,擊之,獲馬十二匹而還。」上批:「觀其應敵,頗有智數,可遷普一資。」舊紀:夏人寇鎮戎軍,巡檢趙普敗之。新紀不書。
48右諫議大夫宋敏求為史館修撰。敏求既罷知制誥,以本官奉朝請,逾七月,乃有是命。四月壬午二十二日,敏求罷制誥,四年九月加集學。
49錄故宰相盧多遜孫戒為試將作監主簿。
50壬申,右諫議大夫宋敏求等言:「淳化二年詔,正月一日御殿,皇帝更衣再坐,執圭。俟太尉進酒,差官受圭,第四盞畢[二二],進圭。其後有司失于奏請,再坐上壽,遂不執圭。今欲如舊儀,正、至御殿,朝臣自太子中舍、洗馬以上及攝南班官,皆得赴坐,賜酒。惟宗室大將軍以上至率府副率不與坐,亦無侍立明文。當賜酒時,徘徊階陛,班列不肅。緣是日,宗室正任以上亦皆赴坐,今欲令將軍以上赴坐;率府副率以上[二三],隨班上壽訖,先退。」並從之。
51廣南西路經略司言:「交趾使人李繼元乞進方物,今其兵丁劫掠省地,乞令先歸所掠人口,乃許依例引伴進奉人赴闕。」
52是日,召樞密使文彥博等對資政殿。彥博等上在京、開封府界及京東等路禁軍數,上亦自內出治平中兵數,參照顧問久之,遂詔殿前司:「虎翼除水軍一指揮外,存六十指揮[二四],各以五百人為額,總計三萬四百人。在京增廣勇五指揮,共二千人;開封府界定六萬二千人;京東五萬一千二百人;兩浙四千人;江東五千二百人;江西六千八百人;湖南八千三百人;湖北萬二千人;福建四千五百人;廣南東、西各千二百人[二五];川峽三路共四千四百人為額。在京其餘指揮并河東、陝西、京西、淮南路,前已撥併,其河北以人數尚多,須後議。」治平四年閏三月二十二日,熙寧元年十月末、二年十月十二日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,並合參考。
53癸酉,詔:「聞福建路災傷,不减放稅賦,物價踊貴。令發運使羅拯以巡按為名,乘驛往體量。」
54丙子,韓絳言:「方委种諤乘機進取,乞免令赴闕。」從之。此據御集。諤,十月六日令赴闕。於是絳駐延州,命諤往城囉兀城,聽以便宜招納討擊,領兵二萬出無定川[二六],四路經略司皆毋得干預,諸將聽諤節制。權宣撫判官趙𠨄極言大舉非策,且曰:「囉兀城孤絕亡水草,糧道阻絕,不早棄,徒資寇耳!」絳不從。初,絳檄河東發兵與諤會銀州,有不如期,令諤斬其將。然河東兵由麟州神木砦趨生界,度十五日僅得至銀州,諤但與期五日,河東兵恟恟以為言。𠨄指圖白絳曰:「麟、銀地里,非五日可至。且深入賊境,猝遇賊,奈何?此諤姦謀,詭稱橫山民欲歸漢,先製青巾二萬,金帛稱是,以待降者,其實誕謾,陰籍河東兵驅迫河外石州部族來降,指為橫山之民也。」絳憂之,欲追諤[二七],恐不稟命。𠨄謂絳:「宜檄諤趣領衆自銀州趨中路迎接河東兵,揣諤必不敢踐生界,顧自違節制,其敢復斬人!」絳從之。諤果不行,而河東兵竟踰半月始會銀州。此據种諤本傳,并范百祿所為趙𠨄墓銘。𠨄權宣判,此據范百祿墓銘及𠨄本傳,皆稱詔旨,然實錄并御集並無其事,疑是絳辟范純仁不從,朝廷暫委𠨄也。當考。
55龍圖閣直學士呂居簡[二八]卒。
56丁丑,天章閣待制李師中為龍圖閣直學士、知河南府,代王陶也;以陶知汝州。
57主客員外郎、監宣州鹽稅蔣之奇權福建路轉運判官。之奇初責道州,以表哀謝,上覽表,知其有母而憐之,詔移近地,遂改宣州,居道州才五月也。於是擢付漕事,蓋使行新法云。
58詔宣徽使郭逵序位參知政事、樞密副使之下。逵被召赴闕,自言:「故事,參知政事、樞密副使、宣徽使以入先後為序,今請立其下。」故從之。
59侍御史知雜事謝景溫言知瀛州、龍圖閣直學士張燾軍政不修,燕飲無度。詔監司體量以聞。壽尋以母喪去。
60詔廣南攝官月俸錢三千,可增二千,仍支實錢。先是,中書請廣南攝官委轉運司二年一次差官考試,分五場,每試公案五道,每道刑名五七件,取合格人差攝;不中者許再試。故增俸以勵之。新紀書增廣南攝官俸。舊紀文繁,合從新紀。
61又詔:「審官東西院、三班院、流內銓主簿看詳本司條制,有未便事,如何裁定,刪去繁複,務令明白,可以經久施行。其簿書如何增損,具畫一條上[二九]。」
62又詔:「近指揮陝西、河東諸路,如有夏國投來蕃部,不以多少,並令接納,厚加存撫。近日惟鄜延、環慶屢奏投來人戶,而諸路並不知有無,可詢具實封以聞[三○]。」
63河北屯田司言:「保州閉北奇水口,居民張用、張吉、張澄鳴鼓集衆遮止,乞流配。」中書擬配用衛州、吉懷州、澄澶州編管,上批:「配過河與淮南。」朱本以此段事小,削去。新本復存之。
64戊寅,虞部員外郎蘇澄、駕部員外郎馬𤣱並通判河南府。時初行免役法,欲省西京諸縣,特選澄等委之。馬𤣱十月十八日赴宣司[三一],備提舉義勇。
65太子中允李定為崇政殿說書。定固辭,尋改授集賢校理、檢正中書吏房公事。定固辭改授據會要,并附此月二十二日,當考。明年四月二十一日,乃以集校檢吏。
66賜西蕃董氊詔并衣服[三二],鞍馬。先是,秦鳳路言:「昨夏人聚兵犯環慶,諜報西蕃董氊嘗乘虛深入其境,虜獲甚多。」朝廷下其事,令韓縝參驗。既而上批:「蔡挺所奏董氊事,與縝探報頗同,可賜詔奬激之,仍遣使臣押賜。」故有是詔。
67己卯,三司言:「儀鸞司闕條氊三千,乞下河東製造。」上批:「前日提舉司言,物料庫、牛羊司所蓄氊毛,舊以給宗室嫁娶,昨一例折支錢,今已委積數萬斤,皆同糞壤。三司不以見在物料為之,而遠勤民力於河東,可令據見在并自今所收白羊毛擀造。其褥骨之類,即許用黑毛代之。」
68庚辰,命王安石提舉編修三司令式并敕及諸司庫務歲計條例。翰林學士元絳、權三司使李肅之、權發遣鹽鐵副使傅堯俞、權戶部副使張景憲、度支副使王靖、同修起居注李壽朋、集賢校理陳繹,並同詳定。太子右贊善大夫呂嘉問、光祿寺丞楊蟠、崇文院校書唐坰、權許州觀察推官王覿、三司推勘公事喬執中、檢法官李深、勾當公事張端、著作佐郎趙蘊周直孺、均州軍事判官孫亶,並為刪定官。覿,秦州人也。孫亶、周直孺、趙蘊、張端已見。李深、喬執中已見。王覿,秦州人。唐坰已見。呂嘉問已見。李壽朋已見。傅堯俞已見。王靖,旦孫,已見。張景憲,師德子,已見。
69樞密都丞旨李評等上本院吏收補校試賞罰之法,詔依所定。
70上批:「陝西緣邊修葺城寨,所役廂軍數不少。本路廂軍近年逃亡頗多,役使不足,兼累有重難般運糧草之類,極為疲乏。可勘會諸河功役,當於陝西、河東、京東差者,並權罷,令併力以完邊備。」
71詔:「京朝官合入川、廣、福建,如祖父母篤疾無兼侍,雖年未及七十,許召保官與家便差遣。」
72辛巳,編修中書條例所言:
人臣非有罪惡致仕而去,人君視遇之如在位之時,禮也。近世致仕者並與轉官,蓋以士多昧利,而少知退之人,欲加優恩,以示勸奬。推行已久,且合依例施行。至於舊例,兩省正言以上官、三班使臣、大使臣、橫行、正任等,並不除為致仕官,及致仕帶職者並須落職,而復優遷其官,看詳別無義理,但致恩例不均。如諫議大夫不可改給事中,並轉工部侍郎,乃是超轉兩資。又如吏部、工部尚書並除太子少保,乃是超轉六資。至知制誥、待制,官卑者除卿監,緣知制誥、待制待遇,非與卿監為比,今他官致仕皆得遷官,此獨因致仕更見退抑。以至供奉官、侍禁本八品,除率府副率,並同六品。諸司副使、承制、崇班七品,除將軍,乃三品。至於節度使除上將軍,防禦團練使、刺史並除大將軍,緣諸衛名額不一,至有刺史除官高於防禦使者。今若令文武官帶職人致仕者,並許依舊帶職,止轉一官,及文臣正銜[三三]、武臣借職以上,皆得除為致仕官,即不致輕重不等。以至選人令錄以上並除朝官,經恩皆得封贈,蔭及數世,旁支例得贖罪、免役。又京官致仕,亦止遷一官,若光祿寺丞致仕,有出身除祕書省著作佐郎,無出身除大理寺丞,而令錄、職官乃除太子中允或中舍,殊未為當。及進納出身人例除京官,至有經覃恩遷至陞朝官者,頗多兼并有力之家[三四],皆免州縣色役及封贈父母。如京官七品,除衙前外,亦免餘色役,尤為僥倖。條例繁雜,無所適從。如錄事參軍,或除衛尉寺丞,或除大理評事,或除奉禮郎,恩例不同,可以因緣生弊。今定:凡文臣京朝官以上,各轉一官,帶職仍舊條,不許轉官乞親屬恩澤者,依舊條[三五]。選人依本資序轉合入京朝官,進納及流外人判、司、簿、尉,除別駕[三六]。在京諸司勒留官,依主簿、尉。以上親、賢、勞、舊合別推恩者,取旨。歷任有入己贓,不得乞親戚恩澤,仍不遷官。其致仕官,除中書、樞密院外,並在見任官之上。致仕及三年以上,元非因過犯,年未及七十,不曾經敍封及陳乞親戚恩澤,卻願仕官[三七],並許進狀敍述;并有人薦舉者,各依元資序授官。其才行為衆所知,朝廷特任使,不拘此法。
從之。自此宰相以下並帶職致仕,議者不以為是。「自此宰相以下並帶職致仕,議者不以為是。」元祐史官之論也。紹聖本已削去,新本復存之,今從新本。元祐史官不以為是,當考。新紀書許致仕官仍帶職,舊紀不書。
73詔令都水監,每年直牒三班、審官院差使臣監淘公私河渠,更不逐年降宣。
74壬午,遼主遣秦州觀察使蕭遵道、太常少卿直乾文閣楊規訓,其母遣奉國軍節度使耶律寧、起居郎知制誥成堯錫,來賀正旦。
75癸未,宣撫使韓絳言:「陝西用兵之際,切要準備緣邊糧草,而又鹽馬一司,頗失規例,鈔法益輕。伏見薛向通知關陝錢鹽移用之術,乞增差充陝西都轉運使,候事息,復令管勾東西財利。」詔以向為陝西、河東路宣撫副使。中書言:「知制誥呂大防見為判官,職在待制上,恐亦當改副使。」上批:「宰相充使,自來班著降一等者,惟參知政事、樞密副使及宣徽使。今大防與向止是知制誥、待制,可並充判官,向領發運如故。」未至京師,復詔還職。
76京西轉運司言:「許州長社等縣有牧馬草地四百餘頃,先為不堪牧放,權聽人租佃。今相度可收入官[三八],決邢山潩河石限等水溉種稻田。」從之。
77以下溪州彭師晏所歸仕羲侵地為鎮溪寨。仍賜知辰州、文思副使張宗義敕書獎諭,及銀絹各五十,以宗義招納師晏及築鎮溪寨有勞也;尋又遷左藏庫副使。宗義遷官在明年正月二十八日,今并書于此。九年正月乙卯,師晏降。
78詔:「原渭州、德順軍自今三年買馬三萬匹,買馬官以十分為率,買及六分七釐轉一官,餘三分三釐均為三等,每增一等更减磨勘一年。歲給三司及成都府、梓利州三路納絹共十萬,與陝西賣鹽錢相兼償馬價。」初,三州軍買馬,三年共萬七千一百匹,而羣牧判官王誨言:「嘉祐六年以前,秦州上京券馬,歲不下萬四五千匹。嘉祐七年置買馬司於原、渭、德順三州軍,皆選良馬售以高價,於是券馬法壞,類多死損,枉費錢帛。請令原、渭、德順增買歲共一萬匹,使臣優加酬獎,及出錢帛以償馬價。」故有是詔。
79司馬光奏疏曰:
臣以不材,誤承朝廷委用,待罪長安,兼領一路十州兵民大柄。朝辭之日,伏蒙陛下面諭以凡邊防事機及朝廷得失,有所聞見,令一一奏聞。臣受命以來,且愧且懼:所愧者聖恩深厚,責任至重;所懼者知識淺短,無以堪稱。夙夜疚心,不敢寧居。
臣自入境以來,見流移之民,道路相望,詢訪閭里,皆云今夏大旱,禾苗枯瘁,河渭以北,絕無所收,獨南山之下,稍有所存。而入秋霖雨,經月不霽,禾雖有穗,往往無實,雖有實,往往無米,雖有米,率皆細黑[三九]。一斗之粟,舂簸之後,不過得米三四升。穀價踊貴,民間累年困於科調,素無蓄積,不能相贍,以此須至分房减口,就食西京、襄鄧商虢等州,或傭賃客作[四○],或燒炭采薪,或乞匄剽竊,以度朝夕。當此之際,國家惟宜鎮之以靜,省息諸事,减節用度,則租稅自輕,繇役自少,逋負自寬,科率自止。四患既除,民力自足,民財自饒,閭里自安,流亡自還,固不待陛下憂勤於中,宰相劬勞於外,然後人人得其所也。苟或不然,國家雖欲輕租稅、寬逋負,其所費之財何由可得?雖欲少繇役、止科率,其所營之事何由可成?四患不除,雖日下恩澤之詔,民猶不免於流移轉死也。蓋欲止沸者莫若絕薪,欲安民者莫若省事,此目前之驗,非難知也。
臣到官以來,伏見朝廷及宣撫等司指揮,分義勇作四番,欲令以次於緣邊戍守,選諸軍驍銳及募閭里惡少以為奇兵;造乾糧、[芻少]飯、布囊、力車[四一]以備餽運,而悉取歲賜秉常之物散給緣邊諸路,又竭內地府庫[四二]甲兵財物以助之。且以永興一路言之,所發人馬,甲八千副,錢九萬貫,銀二萬三千兩,銀椀六千枚,其餘細瑣之物,不可勝數。動皆迫以軍期,上下相驅,急於星火。官吏狼狽,下民驚疑,皆云國家將以來春大舉六師,長驅深入,以討秉常之罪。臣以疏賤,不得預聞廟堂之議,未知茲事為虛為實。昨者親承德音,以為方今邊計,惟宜嚴謹守備。俟其入寇,則堅壁清野,使之來無所得,兵疲食盡,可以坐收其敝。臣退而思念,聖謀高遠,深得王者御戎狄之道,實天下之福。及到關中,乃見凡百處置,皆為出征調度。臣不知有司在外,不諭聖意,以致有此張皇,將陛下默運神算不令愚賤之臣得聞其實也?臣不勝惶惑,晝則忘食,夜則忘寢,心寒股栗,竊為陛下危之。
夫兵者凶器,聖人不得已而用之。自古以來,國家富強,將良卒精,因人主好戰不已,以致危亂者多。況今公私困竭,將愚卒懦,乃欲驅之塞外,以捕狡悍之寇,其無功必矣。豈惟無功,兼後患甚多,不可盡言也。若朝廷初無出征之意,則何為坐散府庫之財,疲生民之力,訖無分毫之事?萬一將來敵騎入寇,府庫已竭,民力已困,將何以禦之?臣先任御史中丞日,朝廷將興綏州之役,臣曾上言:國家先當舉百職,修庶政,安百姓,實倉庫,選將帥,立軍法,練士卒,精器械,八事皆備,然後可以征伐四夷。今此八事未有一者勝於曩時,而況關中飢饉,十室九空,為賊盜者紛紛已多,縣官倉庫之積,所餘無幾,乃欲輕動大衆,橫挑猛敵,此臣之所大懼也。或者又云,國家未討秉常,先欲試兵,誅一小族。若果如此,尤為不可。何則?今者竭關中之財力,大興師衆,乃捨有罪之強寇,誅無辜之小種,勝之不武,不勝為笑,將無以復號令戎狄矣。此二策者,皆為不可。
伏望陛下深鑒安危之機,消之於未萌,救之於未形,速下明詔撫諭關中之民,以朝廷不為出征之計;其義勇更不分番於緣邊戍守,亦不選募奇兵;凡諸調發為饋運之具者,悉令停罷;愛惜內地倉庫之儲[四三],以備春深賙救飢窮之人。如此,豈惟生民之幸,亦社稷之福也。臣不勝憂迫,直輸赤誠,惟陛下裁察。此疏不得其時。光以十月十九日面謝於崇政殿,又永興謝上表云:今月十四日到任。表稱「今月」,必十一月也。疏稱「今夏大旱」,蓋三年夏也。又稱「今春大舉」,則當是四年春矣。既先稱「今夏」,即不當更稱「今春」,疑「今春」字當作「來春」,此疏或以十一月末或十二月間上也。姑附十二月末,更須詳考。
80富弼言:弼所言據劄子,集見于此。「竊知陝西用武,諸路入討,至今已是數月,調發輸斂,不無勞費。陛下躬親萬務,勤於訪逮。臣所恨未能一效死力,少寬陛下西顧之憂。且念靈、夏數州,自太宗割賜之後,幾及百年,所存惟是空壘而已。今所得城壁,切恐未償所費,既已克下,又須守禦,自此勞費,卒無已時。臣又有愚慮者,伏緣西夏與北敵,視朝廷常為犄角之勢。蓋北敵山前、後十八州,每恐朝廷有復取之意,慶曆初,因元昊叛,仁宗不免討伐,而北敵遂有嫚書興割地之隙。其書大意,自謂我與西夏是舅甥之國,南朝不合加兵。臣不能盡記其辭,惟記一句云「殊無忌器之嫌」,此大可見其意也。臣其時兩使北廷,每見元昊遣人在彼,密令詢問,云「來借兵」。此皆臣始末親經目覩,不是剽聞。以昔校今,不敢謂必無此事。今北敵亦須疑朝廷既平西夏,即移兵北伐,必有借助西夏之謀,不可不過慮及此也。更或二敵相應,兩下起事,即國用人力如何枝梧其間,軍情民心須常加防察,不可使至於此極也。況今天威已振,王師已捷,或且令退修邊備,講守禦之策,更俟表裏完葺[四四],別圖後舉,以為萬全之計,亦為未晚。伏乞陛下特賜詳擇而審處之。」四年二月五日,弼已為趙濟所劾,六月二十一日,罷使相。此劄子首云:臣自去冬十一月乞罷使相,三詔不允。「去冬」蓋指二年,則此劄子必三年事。但所稱「王師之捷」,不審是何處。今臆度附司馬光疏後。韓絳既出師,其初亦必屢以捷聞,但實錄不詳耳。
81是歲,宗室子賜名授官者四十五人,斷大辟三千五百二十三人。新、舊紀並書:是歲,河北、陝西旱飢,詔賑䘏之。交趾入貢,廣源、下溪州蠻內附。下溪見十二月二十七日,餘各見本月日,此不別書。
校勘記
[一] 止移文往來 「止」原作「上」,據宋會要職官四一之一九改。
[二] 淮南河北兵士 閣本作「京東所差兵士」,疑是。
[三] 道路艱梗 「梗」原作「便」,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九六兵志改。
[四] 供奉官 「供」原作「共」,據閣本、活字本改。
[五] 虛食緣邊糧草 「食」原作「實」,據閣本改。
[六] 具利害 原作「利害具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七之二二乙正。
[七] 或人戶例不該差役之人 「該」原作「詩」,「役」原作「殺」,據閣本、活字本及宋會要食貨七之二二改。「戶」上原脫「人」字,亦據同上宋會要補。
[八] 五月 原作「三月」,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二三熙寧四年五月丙申條改。
[九] 但推以上皆充 宋會要兵二之五作「但二丁以上皆充」。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作「十五以上皆充」。宋敏求春明退朝錄上謂律令中「丁推」當是「丁稚」。此處「推」疑是「稚」字之誤。
[一○]於保分內往來巡警 「分內」原倒,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二之六乙正。
[一一]論如伍保律 「伍」原作「五」,宋史卷一九二兵志此語作「依律伍保法」,宋會要兵二之六作「並依從伍保法科罪」,據改。
[一二]別為附保係籍外 「為」原作「無」,據宋會要兵二之六改。
[一三]則募兵反不足以應敵 「以」字原脫,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、羣書考索卷四一補。
[一四]黥兵 「黥」原作「黔」,據同上二書改。
[一五]二十二日 原作「二十一日」,據本書卷二二○、二三○改。
[一六]二十二日 原作「一十二日」。本書卷二一九熙寧四年正月戊申條注有「免衙前歸農者八百三十餘人」之記載,戊申是二十二日。閣本亦作「二十二日」,據改。
[一七]勿替初終也 閣本、活字本均同。疑「終」為「衷」字之誤。
[一八]詔免珣使 宋會要選舉一七之一二作「詔免短使」。
[一九]昨檢放稅賦有未盡分數 「昨」原作「非」,「檢」下原衍「校」字,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七○之一六九改刪。
[二○]呂公弼 「公」字原脫,據下文及宋史卷三一一呂公弼傳補。
[二一]麟府軍馬司 「麟」原作「鄜」。按宋史卷八六地理志,「麟府」屬河東路,下文亦有「麟府軍馬司」,因據改。
[二二]第四盞畢 宋會要禮五六之八其下有「却」字。
[二三]率府副率以上 同上書「以上」作「以下」。
[二四]存六十指揮 「十」原作「千」,據通考卷一五三兵考、玉海卷一三五、宋史卷一八七兵志改。
[二五]廣南東西各千二百人 通考卷一五三兵考、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均無「各」字。
[二六]無定川 「川」原作「州」,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五种諤傳改。
[二七]欲追諤 「追」原作「迫」,據閣本改。
[二八]呂居簡 「居」字原脫,據閣本、活字本及宋史卷二六五呂蒙正傳補。
[二九]具畫一條上 「具」原作「其」,據閣本改。
[三○]可詢具實封以聞 「具」原作「其」,據閣本改。
[三一]宣司 原作「官司」,據閣本、活字本改。
[三二]衣服 閣本及宋會要蕃夷六之七均作「衣帶」。
[三三]文臣正銜 宋會要職官七七之四六、宋史卷一七○職官志均作「文臣正言」。
[三四]頗多兼并有力之家 「兼并」二字原倒,據宋會要職官七七之四六、宋史卷一七○職官志乙正。「頗」,二書均作「類」。
[三五]依舊條 「依」原作「條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七七之四七、宋史卷一七○職官志改。
[三六]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別駕 同上二書均作「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司馬,令錄除別駕」,疑此處有脫文。
[三七]仕官 疑當作「仕宦」。
[三八]今相度可收入官 「收」原作「牧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七七之二二改。
[三九]雖有米率皆細黑 「雖有米」三字原脫,據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三諫西征疏補。
[四○]或傭賃客作 「賃」原作「債」,據同上書改。
[四一]力車 「力」原作「刀」,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一九一兵志改。
[四二]府庫 「庫」原作「軍」,據同上書改。
[四三]愛惜內地倉庫之儲 「愛」原作「憂」,據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三諫西征疏、宋史卷一九一兵志改。
[四四]完葺 「完」原作「定」,據閣本、活字本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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